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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电气防火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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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电气防火检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电气防火检测

一、检测类别:

10KV 及以下建筑物电气用户的电气火灾预防性检测。

1、竣工检测: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电气设施的消防安全进行全面检验评定。竣工检测 报告可作为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的依据。

2、定期检测:对在用电气设施进行周期性、定期检测评价,定期检测报告作为消防监督年度审查的依据。

3、专项检测:根据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对重大重大活动、重要场所或对新建的局部或单项电气设施消防安全进行的检验评定或对在用局部或单项电气设施改造后进行的检测试验、专项检测。报告结论可作为该项电气设施投入使用消防监督审查的依据,不作为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依据。

二 、检测内容:

•  变配电装置;

•  低压配电线路;

•  灯具开关、插座;

•  电线电缆敷设;

•  临时配电线路;

•  蓄电池室、电容器室;

•  自备电源;

•  防爆电气装置;

•  保护接地、静电接地及防雷接地装置。

三 、检测周期:

(一)下列场所电气火灾预防性检测周期为 1 年:

•  商场、集贸市场、宾馆、饭店、会馆等公共聚集场所;

•  影剧院、录像厅、礼堂、夜总会等娱乐场所;

•  游艺、游乐场所、网吧、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  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等医疗、教育、护育场所;

•  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  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  储存可燃物的仓库及类似场、高层公共建筑;

•  其他火灾危险性及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

(二)上述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电气火灾预防性检测周期为 2 年。

(三) 重大活动场所及新建(改扩建)工程,使用前检测。

四 、检测依据:

1、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公安部 30 号令、

• 公安部 36 号令、

• 公安部 39 号令、

• 江苏省公安厅 292 号文件

2、技术依据:

•  地标《建筑物电气防火检测规程》 DB32/721-2004 、

•  国标《建筑电气火灾预防性检测技术要求和和方法》、

•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 GB 50194-93 、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71-92 、

•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7-94 、

•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2-95 、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4-95 、

•  《 1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 50053-94 、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8-92 、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03-2002 、

•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T 16-92 、

•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058-92

•   委托方的约定

五 、检测结论:

根据 DB32/721-2004 ,将建筑电气火灾危险等级划分为四等:

一等:安全,电气系统安全,可直接使用;

二等:较安全,可以使用,但仍存在细微隐患,需要改进;

三等:存在电气火灾隐患,需整改后投入使用;

四等:存在严重火灾隐患,必须马上停止使用,实施整改。

六、检测效用:

①作为被检工程整改依据;

②作为使用单位了解(掌握)工程状况的依据;

③为消防验收监督检查提供技术依据;

④为保险等部门提供参考依据;

⑤为分析设施运行状况及查找设备故障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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